1、從事化工危險品運輸的駕駛員須具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事業心,樹立對企業人民生命財產負責的責任性。
2、駕駛員須持有消防部門核發在有效期內的“危險運輸證”。
3、運輸化學、危險物品要事先掌握了解貨物的性能和消防、消毒等措施,對包裝容器、工具和防護設備要認真檢查,嚴禁危險品漏、散和車輛帶病運行。
4、在運輸、停靠危險區域時,不準吸煙和使用明火。
5、凡危險品的盛裝容器,發現有滲漏、破損等現象,在未經改裝和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之前,易引起氧化分解、自燃或爆破現象,應及時采取自救,向廠方、當地消防部門報告,盡快妥善處理解決。
6、易燃危險品在酷熱的季節應在上午10時前,下午3時后運輸。
7、嚴禁將有抵觸性能的危險物品混裝在一起運輸,各格機動車進入危險品庫區、場地時,應在消聲器上裝卸阻火器后,方能進入。
8、車輛不準停在人員稠密、集鎮、交通要道、居住區等地主,不準將載有危險品的車輛停放在本單位車間、場內。如確因裝卸不及、停車或過夜修理等,應向負責值班人員報告,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。
9、車輛應及時進行清洗、消毒處理,在清洗、消毒時,應注意危險物品的性質,掌握清洗、消毒方法知識,以免污染、交叉反應或引起中毒等事故。
10、車輛需過渡口時,應自覺報告渡口管理部門,遵守渡口管理規定,車輛應嚴格遵守消防部門特定的路線行駛。
11、車輛應配備一些消防器材,急救箱,黃顏色三角旗或危險品運輸車輛標志等。
12、化工危險品運輸駕駛員除遵守上述安全操作規程之外,還需遵守汽車駕駛員的安全操作規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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